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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我市辖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征求意见的审核工作。
  市煤炭局负责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征求意见的审核工作。
  西山煤矿监察办事处负责我市辖区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管委负责我市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地监管职责,搞好宣传部署,积极督促企业抓紧落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中央驻并企业、省属企业和其他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实施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合格后抓紧向发证机关申请(相关申请资料同时报市安监局1份)。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要不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为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领导,成立太原市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工作领导组,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许可的各项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荣怀(市长)
  副组长:乔亮生(副市长)
  王建生(市长助理)
  成员:杨志凌(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德照(市安监局局长)
  贾师文(西山煤矿监察办事处主任)
  孙荣琨(市建管委主任)
  曹亚强(市煤管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胡德照(市安监局局长),办公室副主任申成云(市安监局副局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搞好本辖区、本系统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三、严格程序,依法许可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4〕27号)规定,企业向省级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由省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根据企业所提交的资料合格与否,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已经受理的,除中央在晋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和省管辖企业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征求市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市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就有关情况征求企业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县级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通知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企业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是否符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标准,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等内容,按征求意见表要求,严格审核,按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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