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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开展
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7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制定的《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的意见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环境年建设的要求,促进公务员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建立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制度,现就开展监督投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督投诉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监督投诉的内容是:一般行政相对人和社会监督员通过面谈、电话、信件(包括电子邮件)等形式,投诉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服务态度恶劣,办事效率低下,违规审批等不良行政行为。
  二、监督投诉工作的原则和责任分工
  监督投诉工作,要坚持实名投诉、按规定程序受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结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时限处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在人事等部门设立公务员监督投诉中心,负责本地区投诉公务员不良行政行为的登记、立案、分拨、督办、结果备案和重大投诉的查处工作。各级政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监督投诉中心分拨的涉及投诉本部门公务员不良行政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监督投诉工作的程序
  (一)投诉的接待。公务员监督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应询问投诉的主要问题,时间、地点、发生经过,被投诉人及单位,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及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并做好登记。
  (二)投诉的立案与分拨。监督投诉中心对投诉对象明确、有事实依据、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及时立案,填写《受理投诉公务员不良行政行为调查处理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分拨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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