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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重点林区各县(市、区)要建3支专业森林消防队,各乡(镇)都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非重点林区各县(市、区)至少建2支专业森林消防队,每2—3个乡(镇)按区域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在防火戒严期或必要时,专业森林消防队要集中食宿,保持高度戒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第一梯队,要立即赶赴火场投入扑救;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第二梯队,要听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遣,随时准备赶赴火场;基干扑火队和职工群众作为第三梯队,帮助打烧防火线和清理火场或小火的扑救,不得参加大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严禁动员妇女、中小学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四、加强森林防火业务培训
  要建立森林防火培训制度。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重点森林消防队队长、市级森林防火指挥员、县(市、区)分管负责同志的业务培训,每年进行1次,为期2—3天;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重点森林消防队长、县(市、区)级扑火指挥员、县林业局长的业务培训,每年进行1—2次,为期1—3天;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长和林业站长、森林消防队员及村级森林防火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进行2次以上,为期1—2天。森林火灾扑救指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按责任区分工,每年不少于两次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森林防火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草原、农场)的森林防火工作;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履行职能,真正负起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
  六、建立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
  因人为因素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因扑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国家森林防火方针政策不落实,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要引咎辞职。
  对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得力、预防突出、措施落实、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每3年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名义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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