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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7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森林防火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保证必要的人员编制,形成高效精干、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重点林区的市、县(市、区)要加强森林防火指挥和预警监测信息机构正规化建设,完善功能,形成严密的防火组织体系。
  二、加大森林防火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
  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森林防火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同级地方财力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森林防火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森林火灾预防资金、扑火装备及森林消防队扑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森林火灾扑救补偿机制。森林消防队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费用,由森林火灾的肇事单位、个人给予补偿;火灾原因不清的,由林权所有者支付;森林火灾的肇事单位、个人或林权所有者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政府补助。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制定。
  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政策扶持措施。森林防火期间(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省交通厅共同核定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编制,省交通厅负责办理免收养路费、车辆购置税和公路(包括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有效证件,并协助提供公路两侧控制区内树立森林防火宣传牌占用审批手续,地方政府提供地址;省建设厅免收城市过桥(路)费、风景区及保护区景点门票费用;省广播电视部门免费播放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森林火险预报;省气象部门开展森林火险预报、免收森林火险预报、监测费用;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免收森林防火专用电台、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森林防火电话畅通,联系有关部门免费提供森林防火报警专用电话号码。
  三、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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