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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减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减征农业税和取消
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2004]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及有关农村税费改革规定,现就2004年减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农业税税率
  2004年,全省农业税税率由原7%下调3个百分点,统一执行4%,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20%。没有参与农村税费改革的国营农场(林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部队、学校、企事业等纳税单位,从2004年起,与其他改革地区一样享受减征农业税政策,减征额为农村税费改革前依率计征农业税额的42.85%。
  2004年,阜新、朝阳两市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视地方财力情况进行免征农业税或加大农业税税率下调幅度的改革试点。
  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
  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
  三、制定方案,分步实施
  减征农业税工作,各市可采取审批到县、控制到乡、落实到户的办法,将降低税率后的正税及附加额落实到户。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为确保全省政策宣传口径的统一,省将统一制订《全省减征农业税及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宣传提纲》。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板报等多种方式,及时宣传减征农业税及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政策,并贯穿到改革工作的始终,真正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个农户,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对参与减征农业税等项工作的干部进行培训,确保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各市、县(市、区)要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意见,摸清底数,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市要认真审核所辖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并编制本市的汇总方案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阜新和朝阳两市的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条件具备并自行决定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的市、县(市、区)或乡(镇),其实施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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