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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关于“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修正案”的规定已被《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1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4年8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文岳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对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修订《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章

  一、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1.删除第九条。
  2.删除第十二条。
  3.删除第十三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辽宁省水上旅游运输管理规定修正案
  删除第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三、辽宁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
  1.删除第八条。
  2.第九条作为第八条,修改为:“乡镇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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