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4]15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维护云南粮食流通秩序,保障云南粮食安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
《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本办法所称的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全省粮食的总量平衡和省级储备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