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山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预案。
一、破坏性地震分类及应急事权划分
一般破坏性地震,指发生4.5—5.9级的地震或造成人员伤亡数十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含1亿元,下同)的地震,其应急工作由震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实施。
中等破坏性地震,指发生6—6.5级的地震或造成人员伤亡200人以内,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地震,其应急工作由震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实施。
严重破坏性地震,指发生6.6—7级的地震或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地震,其应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实施,视情派出现场指挥部。
特大破坏性地震,指发生7级以上的地震或造成人员死亡10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亿元以上的地震,其应急工作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视情派出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应与震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合署工作,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二、应急组织及职责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的防震减灾领导机构在本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自动转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同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为指挥部办事机构。
(二)省防震减灾领导组震后自动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