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认真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机动地”问题。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中就明确指出:“目前尚未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原则上都不应留‘机动地’。目前已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将‘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5%的限额之内,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目前我省留有“机动地”的地方,要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政策的规定,超过5%的部分必须公平合理地分包到户;限额内的“机动地”应首先用于解决人地矛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发包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及时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对于剩余的“机动地”可以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机动地”的发包形式。通过“招标”形式发包机动地的,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招标承包费全部用于抵顶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应缴纳的“一事一议”生产公益事业筹资,不得挪作他用。
  妥善处理农户复垦废弃土地的问题。对一些地方因修建砖瓦窑等废弃的土地,原则上应坚持谁破坏谁复垦,如集体无力复垦应积极鼓励农民修复,在开发过程中已签订了书面合同的,按合同协议办理;未签订合同的,应合理补签合同。合同到期后集体经济组织应收回承包地,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三、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贯彻力度。要对农村乡(镇)干部和村委主任普遍轮训,使他们知法守法,尊重和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要建立完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依法担负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县级政府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于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地方,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提出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各级政府要组织信访、监察、纠风、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组成专案调查组,及时解决,把矛盾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基层。对因违反政策法律和处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