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至今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在2004年年底全面完成二轮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原承包合同期限短于30年的,一律按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延包,不得短于30年,原承包合同期限长于30年的,长于的期限继续有效,并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依法担负起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登记、发放、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相一致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档案,并指导农民正确订立土地流转合同,建立流转档案,规范流转关系,确保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以维护农民权益为核心,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中的遗留问题
对于没有具体政策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和遗留问题,要以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为核心和出发点,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方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认真加以解决。
依法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取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归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人的,如果是短期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承包费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待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坚决纠正因欠缴税费或撂荒而收回农户土地的问题。要严格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如原承包土地已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修订合同,退回款项,将土地重新归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