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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认真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业厅《关于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见

(省农业厅 2004年6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和保持农村稳定的政策措施,2002年,全国人大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力地调动和保护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但是,在我省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强迫农民流转土地、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民土地等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引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消极影响。为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性,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制度,土地承包政策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土地问题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核心。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和根本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坚决执行。一些基层政府和部门在招商引资中擅自出台的无偿转让农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的错误政策要自行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发包方或乡(镇)人民政府擅自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的承包租赁合同、协议无效,应依法予以纠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农村土地作价租赁抵顶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债务;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调整产业结构、区域化种植、发展农业产业化和规模经营之名,或假借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违法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和收益要一律依法退还给原承包人;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关系一律无效,并将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和收益归还原承包农户;对擅自截留、扣缴农民流转收益的行为要予以查处并退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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