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进行各项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征用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地。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占用或者征用红树林地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十八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