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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城市低保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关于城市低保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4]8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省建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今年5月,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充分肯定了我省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省民政厅研究制订了《关于城市低保工作的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将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省民政厅要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于12月中旬将整改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城市低保工作的整改方案

(省民政厅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今年5月,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对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也指出其存在着6方面的问题:一是低保资金不足,制约低保工作的有效开展,难以全面实现应保尽保;二是低保资金管理还存在漏洞,个别地方拖欠、挤占、挪用低保资金;三是部分市、县低保标准偏低,有的市、县配套资金不落实;四是动态管理不尽规范,部分市、县审核把关不严;五是低保工作人力不足,经费紧缺;六是农垦系统纳入低保范围后,一些地方审批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农垦系统低保工作的进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我们提出如下整改方案:
  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力度。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际需要足额安排支出预算,不得因中央和省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市、县财政投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预算,不得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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