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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中介分支机构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中介分支机构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47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在京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问题的函》(保监京函〔2004〕27号)文件精神,按照目前保险监管的有关规定,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估公司可以在总公司以外的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并由当地保监局核发《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为保证保险中介业务正常开展,市局决定,凡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核发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的在京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有关发票的领购、使用及税控装置管理等,请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5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保险中介分支机构领取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的函
  2.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略)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保险中介分支机构领取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的函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我局联合发出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5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在京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
  《通知》规定,申请领用《统一发票》的纳税人须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核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类型包括《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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