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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失效]

  五、年审的结果
  (一)年审合格的处理
  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原《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重新核发。重新核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新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有效期间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二)年审不合格的处理
  达不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主管税务所应暂收纳税人未使用的货物运输发票,纳税人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纳税人,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并退回暂收纳税人的发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纳税人,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清缴货物运输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等相关资料,纳税人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停止发售货物运输业发票。
  1.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2.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3.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4.未按规定开具、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6.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二)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纳税人,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三)《年审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的,随同《年审表》报送其他资料不齐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纳税人,地方税务局应责令其在年审规定期内如实申报和补报。如仍不如实申报和补报的纳税人,则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四)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
  (五)凡不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不得再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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