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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货物
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50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的规定,我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审制度。为做好2004年度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年审的范围:已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
  二、年审的时间:2004年1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结束。
  三、年审的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二)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及税控装置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IC卡报数与发票使用情况核对、结存、保管、缴销和违章情况以及税控装置的领购、安装等情况。
  四、年审的程序
  (一)按照年审规定的时间要求,自开票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局领取《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审表》),填写盖章后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当期财务报表、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所。
  (二)主管税务所接到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的《年审表》及有关资料后20日内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报送征管部门,征管部门应在2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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