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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7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
  湿地是极其重要而又特殊的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蓄洪水、控制土壤侵蚀、美化环境、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的生态功能,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是构成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正确认识湿地在国家及我省生态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出发,全面认识湿地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价值。要着眼于国家发展战略全局,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认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状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大事,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二、深入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保护意识
  湿地保护是社会性很强的公益事业,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湿地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要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要大力宣传湿地的重要功能和多重效益,宣传保护湿地的重大意义,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普及相关湿地保护知识,在全社会形成爱护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三、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各种破坏湿地的行为
  全省各级政府一定要从维护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各种破坏湿地的行为。要对现有湿地实行普遍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占用自然湿地。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对已开垦占用或改变用途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努力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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