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疗费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15%给予救助;
3.医疗费个人负担10000元以上的,按2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七条 因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及住院费用不予实施城乡医疗救助:
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镶牙配镜、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救护车费、整容、矫形、康复医疗费用等。
第八条 教育救助每学年一次,实施救助的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救助标准为:
(一)城市教育救助标准为小学生每学年300元,初中生每学年500元,高中(中专)生每学年800元,大专以上学生每学年1000元。
(二)农村教育救助标准为小学生每学年200元,初中生每学年400元,高中(中专)生每学年600元,大专以上学生每学年1000元。
第九条 住房救助每年一次,实施救助的时间为每年12月份。
城市住房救助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无房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17平方米,救助标准为3元/每月/每户/每平方米。
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为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危房户和房屋失修户。救助标准为该房屋修理费的40%,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条 “三项救助”按下列程序申请、确定:
(一)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填写救助申请表:
1.身份证、户口簿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互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医疗救助的还需提供:医院的诊断书,医疗及住院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农村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
4.申请教育救助的还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
5.申请住房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农村低保对象中由村委会确定为危房或失修房的证明及所购维修材料单据;
6.其它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县级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在其村(居)委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