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4]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教育、住房困难,保障城乡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及各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教育、住房救助(以下简称“三项救助”)的管理、协调等具体工作。
财政、卫生、教育、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三项救助”工作。
第三条 威海市城乡低保对象申请、享受“三项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重点是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其费用必须为年度内发生的,实施救助的时间为每年12月份。
第五条 城市医疗救助申请救助的对象必须是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标准按个人住院费实际负担部分的一定比例和金额给予补助,具体为:
(一)住院费个人负担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下同)至5000元(不含5000元,下同)的,按15%给予救助;
(二)住院费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
(三)住院费个人负担10000元以上的,按25%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六条 农村医疗救助方式为:
(一)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10元;
(二)经合作医疗补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和金额给予救助,具体为:
1.医疗费个人负担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下同)至5000元(不含5000元,下同)的,按10%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