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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二)五保供养形式。凡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五保供养对象,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以集中供养为主。各市区、开发区要通过改善敬老院设施、强化管理等多种手段,提高集中供养能力,三年内达到省政府规定的不低于60%的集中供养比例。对个人不愿入住敬老院或因患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适合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应采取签订寄养协议,实行户院挂钩、委托亲友代养等形式,实行分散供养。
  (三)五保供养资金的筹措。五保供养经费由原来的村集体负担为主,改为由政府负担为主。各级财政的出资以县级为主,镇级为辅,市级适当补助。其中市级财政负担20%,市区、镇两级财政负担80%(具体负担比例由各市区、开发区自行确定)。有经济实力的村,经镇政府确定,也可在资金、服务等方面承担相应部分的五保供养义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按与供养对象1:5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敬老院的日常业务经费原则上按每个工作人员每年不少于1万元计算核拨,经费来源由市、市区、镇三级财政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20%,市区、镇两级财政负担80%,具体负担比例由各市区、开发区自行确定。
  各级政府每年要将五保供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三、强化五保供养管理
  (一)管理制度。敬老院应建立由院领导、工作人员、供养人员组成的院务管理委员会。要建立健全财务、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制度。工作人员全面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聘用、工资挂钩。
  (二)维护供养对象合法权益。五保供养对象不论是集中供养还是分散供养,都要签订权利义务关系明晰、条款清楚、格式统一的供养协议。五保供养对象的住宅等大宗财产,凡已实行集中供养的,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应由其所在的村委会收管;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去世后,其遗产归所在村集体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其遗产按照协议处理。停止五保供养的,应将五保供养对象交村委会收管的财产退还其本人。
  (三)监督管理。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五保供养对象,经本人申请,镇政府仍未将其纳入五保范围,民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按照五保供养协议,有扶养义务的单位或自然人拒绝扶养或虐待五保供养对象的,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保供养工作人员贪污、挪用五保供养款物的,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全部退还,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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