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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威政发[2004]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即对农村“三无”对象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五保供养对象审定标准
  (一)五保供养对象范围。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是无法定扶(抚,下同)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是无劳动能力的;三是无生活来源的。各市区、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纳入五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可由女儿扶养,但此前已纳入五保范围的老年人,原则上继续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对无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本人具有劳动能力且年龄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暂不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二)五保供养对象审批程序。申报五保供养,应由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审核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对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五保对象,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五保对象,已接受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孤儿,由村民委员会核实后,报镇政府批准,收回《五保供养证》,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
  二、建立新的五保供养经费保障机制
  (一)五保供养标准。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省五保供养有关规定,我市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300元。各市区、开发区原供养标准低于现标准的,要按现供养标准执行;原供养标准高于现标准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继续执行原标准。对原纳入农村低保的五保对象,应调整为五保供养对象,不再享受低保待遇。五保供养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各级财力的增长,原则上每三年增长一次,以保证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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