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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
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4]8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建立适应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成本补偿和价格激励机制,解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偏低的问题,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自2005年1月抄见水表量起,威海城区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包括部队、学校生活办公用水)、机关事业单位用水、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提高到每立方米0.80元,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污水处理费提高到每立方米0.90元。荣成、文登、乳山三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鲁政办发〔2004〕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管力度。自来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集团在征收水费时一并代征,自备水井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地下水用途征收。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标准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要纳入财政专户,在足额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的前提下,剩余资金要用于水污染防治和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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