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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参与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84号 2004年8月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全省城市人民防空建设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提高城市防空袭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作为各级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依法参与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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