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参与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84号 2004年8月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全省城市人民防空建设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提高城市防空袭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作为各级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依法参与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