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省储备粮管理体系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83号 2004年8月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粮食储备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确保市场稳定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省储备粮在保证退耕还林和救灾粮食供应、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我省现有储备粮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储存规模小,布局和结构不合理,运作效率和效益不高,管理体系不完善。为了进一步增强省、市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维护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2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储备粮管理体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实粮食储备规模,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3〕1353号)精神,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将省、市两级粮食储备规模增加到12.5亿公斤。
充实省级储备粮规模。自2004年起,在三年内择机将省级储备粮规模充实到7.5亿公斤。为及时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和市场异常波动,在总规模内建立面粉、大米各750万公斤的省级成品粮储备,以增强省政府对粮食调控的责任和能力。
建立和充实市级粮食储备。市级储备粮规模不少于5亿公斤,其中,建议西安市为3.5亿公斤左右,其他设区市掌握在0.15—0.5亿公斤。各市也要按照“面粉5天、大米10天、食油60天的日消费量”的要求,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确保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时期的当地粮食市场稳定。
省级储备粮的费用和利息补贴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解决,所需资金由农发行陕西省分行按计划保证供应。市级储备粮所需利息和费用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所需资金在落实利息、费用和价差补贴的前提下由农发行陕西省分行按计划保证供应。成品粮油储备的费用和利息补贴标准按折合原粮后的标准执行。
二、优化储备粮布局结构,确保储备粮的调控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