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粮食流通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82号 2004年7月2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大力推进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规范粮食经营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25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粮食流通市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范审批程序
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10万元以上。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其自有仓库或3年以上有效仓库租赁合同所标明的租借仓库的仓容量不得少于100吨。
3.至少具有1名初级以上技术资格证的检化验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设施和保管能力。
(二)以营利为目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条件
1.年粮食收购量在50吨以上。
2.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3万元以上。
年粮食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符合上述规定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时,须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
2.资信证明;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4.保管和检化验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检化验仪器、设施证明。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对具备条件的,由批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持《粮食收购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