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遵循救灾款物发放程序
直接发放灾民的救灾款物,必须严格按照灾民本人申请、村社(居委会)民主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审核、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乡镇(街道)和村社(居委会)张榜公布的程序进行。灾民倒房重建救灾资金发放程序要严格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灾区灾民倒房重建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04〕1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项目管理的救灾款物,必须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市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程序下达安排计划。
五、健全和完善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制度
对直接发放灾民的救灾款物,各有关部门必须坚持“一卡一账一册四公开”制度,即建立灾民救助卡和救灾款物发放台账、花名册,公开发放规定、发放对象、发放数额和发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的救灾款物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项目公示、专人专账、报账制等有关管理制度。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实行按月报告制度。从市政府安排救灾款物次月开始,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救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市相关救灾款物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救灾办。逾期不上报分配使用情况的,将视为该救灾款物没有安排使用,如再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请求市政府补助时,市政府将不予补助或在考虑应补助数额时扣除已下拨未安排的部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接收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情况,也要按规定统计报送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
六、认真开展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救灾款物是“高压线”,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违者将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救灾款物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救灾、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全程追踪和检查,对群众举报的突出问题要认真查实,一查到底,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及时解决。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市政府将在近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今年已下拨的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附件:重庆市救灾款物月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