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办发[2004]3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遭受了多种自然灾害的侵袭,特别是“9·4”特大暴雨洪灾,给灾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灾害发生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紧急调拨了大量救灾款物,社会各界也开展了捐款捐物活动,积极帮助受灾群众解决临时生活困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为切实管好用好救灾款物,确保救灾款物使用及时、公正、有效和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
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救灾款物的及时安排使用,对解决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急需、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切实加强领导,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灾区,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解决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救灾款物分配不及时、重点不突出、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等具体问题,确保救灾款物按规定使用。
二、正确把握救灾款物使用原则和范围
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必须紧紧围绕各地救灾工作总体目标,突出重灾区和重灾户,坚持统一调度、专款(专物)专用、配套使用、注重效益的原则。救灾捐赠款物除定向捐赠坚持定向使用外,要统筹安排,相对集中使用。直接发放灾民的救灾款物,必须做到“五优先”,即重灾户优先、受灾特困户优先、受灾优抚对象优先、受灾五保户优先、受灾后无力自救户优先。按项目计划下达的救灾款物,必须专项用于指定的灾后重建项目,严禁擅自调项或改变项目建设规模。
三、及时足额安排发放救灾款物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急受灾群众之所急,坚持特事特办原则,以最快速度安排发放救灾款物,发挥救灾款物的应急解困作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救灾款物安排发放时间。市政府有关部门下拨灾区的救灾款物安排计划必须在市政府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下达。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市救灾款物安排计划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审批下达到受灾乡镇(街道)或单位。直接发放灾民的救灾款物,除须按进度拨付的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收到救灾款物5个工作日内安排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