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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统筹和协调。成立由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市级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各高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部署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统一管理市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按本意见建立的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银行提供的按《贷款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违约借款者进行公布。
  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要切实负起推进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市教委要加强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调剂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各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必须设立专门工作机构,确定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高校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报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备案。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本意见于2004年秋季开学后在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
  (三)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四)此前我市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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