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及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按期将其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提供给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
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对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各高校都要建立本校贷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及时向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应以“风险分担”为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市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每所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市财政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每年向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市财政局直接拨给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财〔2004〕15号)规定,我市将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