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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
  (一)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市政府委托市教委指派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按照《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在市财政局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送市财政局审定,整个招标过程接受市财政局监控。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各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配合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努力降低金融风险。
  (二)对各高校实行贷款总额包干办法。各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各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三)明确高校、银行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各高校在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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