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4]303号)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2004年9月)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各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贴息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各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发放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与各高校进行核实;经高校确认后,由各高校直接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在每年的12月一次性拨付给各贷款学校。
  (二)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从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具体还贷事宜,由贷款学生提出申请,经贷款经办银行审批,并签订还贷协议;鼓励提前还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