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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十四)集镇、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的选址和迁建应当尽量避开存在地质问题的区域,并做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测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按“三同时”制度防治地质灾害。
  (十五)按照“重点保护、重点发掘”的原则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市移民主管部门制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资金拨付,由市文物管理部门包干使用。
  (十六)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销号手续,并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当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机构)处理。
  (十七)乌江彭水水电站建成后形成的水库消落区,由市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负责管理和合理利用。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移民使用。因蓄水给使用消落区土地的移民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偿。消落区土地的使用仍以原县、乡(镇)、村区划为界。
  三、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十八)移民资金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除价格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发生不可抗力等因素外,不再增加移民资金。
  (十九)移民资金根据移民任务分解包干到彭水、酉阳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彭水、酉阳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在包干限额内安排使用移民资金,确保移民搬迁安置任务按期完成。
  (二十)各级移民主管部门(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移民资金的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监督。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十一)各级移民主管部门(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对拨付的移民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非移民项目的费用一律不得在移民项目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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