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根据淹没调查的实物指标测算,测算方法和标准由市移民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林木补偿费按以下标准计算。幼龄林:造林投资每公顷补偿4500元,抚育和保护管理费每公顷每年补偿4500元(经济林6000元),不足3年的按3年计算;中龄林、近成熟林:按主伐期出材量每公顷90立方米,以所在地市场时价计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中龄林、近成熟林出材量标准的3倍补偿。苗圃地,每公顷补偿15万元;经济林木(含竹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或实际造林投资及培育费用的3倍补偿。
(十)集镇公共建筑和各项基础设施迁建补偿资金实行包干使用,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农村移民、集镇单位、居民搬迁的补偿资金实行包干使用,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核定。核定办法和资金测算标准由市移民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十一)乌江彭水水电站建设淹没的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电力设施、电信线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需要复建的,应当根据复建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在淹没线上复建。复建补偿资金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为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核定,包干使用。
(十二)农村移民安置以大农业安置为主,在环境容量允许的前提下,农村移民应尽可能就近安置,并尽量在本乡(镇)安置。对土地资源不足,安置确有困难的乡(镇),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考虑在本县内其他乡(镇)安置。
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安置时要考虑其生产、生活和风俗习惯需要。
(十三)移民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移民工程质量。有关建设管理程序参照《重庆市三峡库区城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建委、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切实加强移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执行。
全额移民投资的迁(复)建项目设计,报移民主管部门审批;部分使用移民资金的迁(复)建项目设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全额移民投资的迁(复)建项目由移民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发施工许可证;部分使用移民资金的迁(复)建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