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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五)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彭水、酉阳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移民工作第一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每年进行目标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奖惩。
  二、移民安置
  (六)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彭水水电站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渝办〔2003〕98号)规定,对2003年12月22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淹没线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按照违章建筑处理。
  彭水、酉阳县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水库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2003年12月22日后因出生、婚嫁、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调动、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刑满释放等迁入淹没区的人口,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入户的,由政府负责搬迁安置,因其他原因擅自迁入的人口,政府不负责搬迁安置。
  (七)市移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移民主管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经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八)乌江彭水水电站建设用地按照批准的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迁建用地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上报市政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移民迁建用地不得转让,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
  (九)乌江彭水水电站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以下标准计算:水田、菜地、鱼塘土地补偿费倍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计算,安置补助费倍数取6倍;旱地土地补偿倍数为7倍,安置补助费倍数取6倍;园地土地补偿倍数为7倍,安置补助倍数取3倍。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由彭水、酉阳县政府依法测算,并报市国土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征用、占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80%计算;临时占用林地的,按不低于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20%计算。其他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2亩折算1亩耕地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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