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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企业减负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企业减负领导小组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企业减负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意见

(省企业减负领导小组 2004年6月23日)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整治和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一)继续清理收费项目。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对部门现行收费进行逐项清理,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要进一步加大《湖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标准》的宣传力度,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要规范收费行为,简化收费手续。
  (二)清理、简化年检和报表。对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核事项要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外,其他事项一律取消。实行年检公示制度,对保留的年检事项及其程序,要在湖南治乱减负工作网站上公示。严禁只收费不审查,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对企业报表,也要进行清理,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
  (三)继续抓好专项治理。经委要会同税务、物价、环保、质监、药监、工商、海关、铁路、水利等部门对涉企收费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简化、规范各类资质审批程序。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收费。对各种市场准入、准销、准用等要进行专项检查,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
  (四)进一步清理对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和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行为。重点清理整顿向企业的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税务、质监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其他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事先拟定检查计划,并将计划报同级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企业减负办对各类检查要加强协调,能合并的予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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