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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征用农民
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62号 2004年5月2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

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精神,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各地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以来,特别是近两年来经省政府和各市(州、地)政府(行署)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政策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了清理,
  (二)市(州、地)政府(行署)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市(州、地)政府(行署)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是否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核算征地补偿费用;应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发放到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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