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
开展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4]263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自2001年开展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以来,农村电气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促进了“三农”工作,推进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全市14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和5个备选县建设进展情况,市政府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到2005年底以前,全面开展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验收工作,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科学制定工作计划,详细分解任务,认真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要加快电气化工程项目建设速度,对资金未到位的工程项目要尽快落实资金,确保工程进度,对已竣工的工程项目要尽快完善竣工资料和财务审计,完成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二、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验收程序和方法
(一)各电气化县和备选县要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电
农村电气化标准》(SL30—2003)和《水电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SL296—2004)作好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编(包括电气化县建设验收总结材料、图片、音像资料等),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验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二)自查自验结束后,相关区县要及时报请市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市级验收。
(三)市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收到区县申请后,将组建专门验收小组,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成果由市政府批准并报水利部申请授予《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称号。
三、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验收工作安排
全市19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和备选县均属组织验收范围。涪陵、万州、江津、南川、合川等5个区县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自验工作,年底完成市级验收。其余区县必须在2005年8月以前完成自验工作,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市级验收工作,并按有关程序及时将验收报告上报水利部审批。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