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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
开展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4]263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自2001年开展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以来,农村电气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促进了“三农”工作,推进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全市14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和5个备选县建设进展情况,市政府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到2005年底以前,全面开展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验收工作,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科学制定工作计划,详细分解任务,认真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要加快电气化工程项目建设速度,对资金未到位的工程项目要尽快落实资金,确保工程进度,对已竣工的工程项目要尽快完善竣工资料和财务审计,完成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二、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验收程序和方法
  (一)各电气化县和备选县要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SL30—2003)和《水电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SL296—2004)作好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编(包括电气化县建设验收总结材料、图片、音像资料等),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验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二)自查自验结束后,相关区县要及时报请市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市级验收。
  (三)市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收到区县申请后,将组建专门验收小组,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成果由市政府批准并报水利部申请授予《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称号。
  三、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验收工作安排
  全市19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和备选县均属组织验收范围。涪陵、万州、江津、南川、合川等5个区县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自验工作,年底完成市级验收。其余区县必须在2005年8月以前完成自验工作,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市级验收工作,并按有关程序及时将验收报告上报水利部审批。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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