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亮证收费制度。学校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要求对《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专用票据。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加强教育收费巡查督导制度、审计制度,加大对学校收费的监管力度。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禁止学校自立项目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有关单位和部门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对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资金管理
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精神,“一费制”中的杂费、按规定收取的借读费和住宿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设立的教育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杂费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开支范围只能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学校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以及信息技术教育费、班费,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和偿还“普九”欠债。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核定教职工编制、工资项目和标准,并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国家统一规定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预算,预算不留缺口。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认真清理历年来拖欠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和“普九”欠债,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对累积的欠款,制定计划,逐步偿还。各级政府不得将杂费、借读费、住宿费收入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学校收费资金,严禁挤占、统筹、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资金。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各级教育部门要在收到学校用款计划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收到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后的用款计划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已缴入财政教育资金专户的学校收费资金按照经审批的用款额度拨付或下达用款计划给学校,学校的所有缴款应由相关部门在本学期内全额拨付或下达用款计划给学校,但学校提出不符合规定的用款计划除外。
(五)进一步加大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力度
继续坚持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杂费、住宿费的减免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可酌情减免杂费和住宿费,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城镇居民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凭当地政府发放的城市低保领取证等有效证件;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凭当地政府建立的农村贫困家庭卡;其他贫困家庭子女入学,需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经所在学校核实,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可减免当期的部分或全部杂费和住宿费。各校减免金额应不低于当期实际收取杂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