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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说明:
  1.渝西经济走廊、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的区(市)政府所在地及区(市)属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的普通小学和初中按城市小学和初中标准执行。
  2.杂费中含信息技术教育费,未达到信息技术教育开课基本条件相关规定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的信息技术教育费,应从“一费制”收费中相应扣除。信息技术教育开课的基本条件,将由市教委另文规定。
  3.市级示范性实验学校的杂费标准在相对应的杂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20%;区县(自治县、市)级示范性实验学校的杂费标准在相对应的杂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10%。
  (二)课本费、作业本费标准
                        单位:元/生、期

┌─────────┬────────┬────────────────┐
│       类别 │  课本费   │       作业本费      │
│         │        ├────────┬───────┤
│层次       │        │  城市和城镇  │  农村   │
├─────────┼────────┼────────┼───────┤
│小学1—2年级   │  55     │  20     │  15    │
├─────────┼────────┼────────┼───────┤
│小学3—6年级   │  110     │  20     │  15    │
├─────────┼────────┼────────┼───────┤
│初中       │  150     │  30     │  25    │
└─────────┴────────┴────────┴───────┘

  说明:
  1.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试点的农村小学和农村初中学生的课本费,应从“一费制”收费中相应扣除。
  2.课本应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市教委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得含教辅资料)配备。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学校在每期期末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与学生结算,节余金额须如数退还学生。
  四、“一费制”相关事项说明
  (一)学校类别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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