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关于“市级示范性实验学校的杂费标准在相对应的杂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20%;区县(自治县、市)级示范性实验学校的杂费标准在相对应的杂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10%”的规定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4]26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我市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坚持“四个有利于”:有利于保障我市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以政府投入为主、杂费收入为补充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投入力度,学生缴费只是作为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
2.坚持财政依法投入不减少的原则。
3.坚持分区域、分类别、分层次、分阶段按不同标准收费的原则。
4.坚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加大资助力度,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