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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佳行政
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4]2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一)十佳行政执法机构的评选对象为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成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具体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内设机构。
  (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的评选对象为市、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
  二、评选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申报推荐与审查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平时考察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评选条件
  (一)十佳行政执法机构评选条件
  1.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2.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执法文明,热情服务,高效廉洁,社会公认度高;
  3.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维持率95%,行政诉讼维持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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