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佳行政
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4]2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一)十佳行政执法机构的评选对象为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成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具体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内设机构。
(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的评选对象为市、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
二、评选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申报推荐与审查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平时考察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评选条件
(一)十佳行政执法机构评选条件
1.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2.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执法文明,热情服务,高效廉洁,社会公认度高;
3.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维持率95%,行政诉讼维持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