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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宗委关于做好我市评选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推荐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市民宗委将全市评选推荐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集中报市政府审定后,报送国家民委。
  六、推荐评选工作时间安排
  (一)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在2004年9月15日前完成推荐评选工作。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将评选出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事迹材料(约1500字)填写在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登记表上(各一式5份,连同软盘)于9月15日前报市民宗委。
  (二)市级部门、单位模范集体推荐表,请区县(自治县)于9月7日前报市民宗委。
  (三)有关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表彰大会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领导,认真细致地做好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模范事迹材料的整理等工作。
  七、典型事迹推荐及材料整理工作
  为加大对模范集体和个人的宣传力度,国家民委拟与中宣部、中央统战部会后共同组织模范事迹报告团,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巡回报告。请各自治县、黔江区和有关部门在评选的模范集体或模范个人中推荐1名宣传典型,于9月3日前将名单和主要典型事迹简介报市民宗委。市民宗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家民委推荐2名宣传典型。被推荐单位要组织骨干力量,为推荐的模范集体或个人整理2000—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于9月10日前报市民宗委。
  八、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围绕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工作,在我市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好经验、好方法,使之在新的实践中进一步发扬光大;同时根据民族工作的新形势,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积极探索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新途径、新形势,赋予其新的时代内容和精神风貌;要在各族干部群众中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及民族法规的教育;要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使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过程,成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使民族团结进步成为强大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社会风气。
  请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民宗委。
  联系人:市民宗委 高健 王复斌
  联系电话:89075167 89075161
  附件:1.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名额分配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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