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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宗委关于做好我市评选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推荐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注意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
  (二)评选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时,既要注意评选在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模范,又要注意评选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既要注意评选促进本地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模范,又要注意评选为促进其他民族地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模范。
  (三)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部门、有关单位在推荐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时,对积极扶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企业和个人要予以优先考虑。
  (四)评选的模范个人中,既要有少数民族又要有汉族。同时,要注意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其比例不应低于15%。
  (五)副省级、副军级以上领导干部,正省、部级党政、人大、政协及正军级以上单位不参加模范个人和模范集体的评选。
  (六)1988年、1994年、1999年受到国务院第一、第二、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的模范集体和个人,可继续参加本次评选。
  五、名额分配原则及评选程序
  (一)名额分配范围:在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对口支援(扶贫)民族地区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民族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县(自治县)。
  (二)区县(自治县)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由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按分配的名额负责组织评选推荐。评选条件要公开,被推荐的人选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市级部门、单位模范集体,原则上由民族地区和民族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政府推荐;市级部门、单位模范个人,由有推荐任务的部门、单位推荐。
  (三)模范个人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查推荐。区县(自治县)管干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经区县(自治县)政府审查后上报。市管干部由各地、各部门审查上报,由市民宗委汇总后报市委组织(人事)部门、市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非公职人员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区县(自治县)政府审查后上报。
  区县(自治县)模范集体由当地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经区县(自治县)政府审查后上报。市级部门、单位模范集体,由市民宗委汇总,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市委组织(人事)部门、市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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