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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宗委关于做好我市评选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推荐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宗委关于
做好我市评选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
大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推荐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4]271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民委关于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条件和评选要求的通知》(民委发〔2004〕206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的评选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宗委《关于做好我市评选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推荐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此要求,抓紧落实相关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关于做好我市评选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

大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推荐工作的意见(市民宗委)


  根据《国家民委关于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条件和评选要求的通知》(民委发〔2004〕206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的原则和要求,为做好我市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推荐和评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表彰名额
  国家民委分配给我市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名额28名,其中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各占50%。
  二、表彰方式
  分配我市进京参加表彰大会名额10名。对未到京出席大会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会后由市政府代国务院授奖。
  三、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大团结。
  (三)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改革开放,致力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
  (四)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长期坚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做出重要贡献;在巩固国防建设,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四、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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