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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04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人身伤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严格限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具体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劳动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部队,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当地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当晚燃放时间可至次日2时。
  本市外环线以外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选择安全地点。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
  (二)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吊车等施工机械;
  (三)变电站、高压线、煤气站、加油站、木材堆、柴草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货场)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四)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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