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示形式。收费公示的基本形式为设立收费公示牌(栏)。收费部门(单位)应在本部门(单位)收费场所及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收费公示牌(栏)。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可采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收费公示,还可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四)公示牌(栏)的制作和管理。公示牌(栏)由收费部门(单位)按照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制作,并落实专人管理。收费内容公示后,根据有关规定需取消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收费部门(单位)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后7日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公示牌(栏)发生受损或字迹不清等情况时,收费部门(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收费公示工作步骤
(一)确定公示内容阶段(2004年10月30日前)。各收费部门(单位)要对本部门(单位)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并于2004年10月10日前将清理后拟公示的收费内容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依照国家、省权限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以及国家、省公布的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依据、项目、标准,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收费内容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各收费部门(单位),同时上网公布。
(二)公示实施阶段(2004年10月31日至11月15日)。各收费部门(单位)将经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的收费内容按规定实施公示。各地物价部门应于11月10日前将公示工作实施情况书面上报市物价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当地的收费公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市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将对各区、县(市)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2004年年底前,全市全面完成收费公示牌(栏)的设立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物价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职能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扎扎实实地做好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等工作,确保收费公示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审核,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在前几年收费清理的基础上,严格做好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核工作,确保各部门(单位)的收费公示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及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三)广泛宣传,务求实效。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督促与指导,积极推广收费公示工作开展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确保收费公示制度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