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单位
关于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27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2004年9月6日)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7号)和《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第202号令)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大收费监管力度,形成和完善收费社会监督机制。
二、收费公示工作内容
(一)公示范围。按照《
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应实行公示制度。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示内容。收费部门(单位)公示的收费内容必须经过当地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部门(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授权或委托代收的收费项目,应标示授权或委托单位名称以及政策依据。对部分收费对象实行减免的收费项目应标示减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