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杭州龙山
化工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实行限期治理的通知
(杭政函[2004]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等7家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
各有关单位接通知后要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如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逾期未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将依据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关停。
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推动企业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市环保局等职能部门要做好企业污染治理的技术指导工作,严把竣工验收关,帮助企业实现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