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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十九)完善民族地区税收征管办法,凡民营企业应交纳的税收,均应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征税并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中介机构原则上不得代征代收。
  (三十)加大对民族地区名优特色产品的打假保护力度,保护民族地区特有的企业名称、知名字号、商标装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净化民族地区的市场环境。
  (三十一)积极引导和鼓励民族地区民营企业大力实施名牌商标战略,争创中国名牌、四川名牌和免检产品,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帮助一批民族地区民营企业积极申请产品原产地域保护,增强我省民族地区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十二)对民族地区民营企业的用地问题,要让民营企业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面尽量满足民族地区发展的需要,对经济发展较快的城镇、旅游风景区、矿区等实行重点扶持,合理配置规划用地指标及年度土地利用指标额度。在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生态脆弱地区,三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由州负责,主要通过土地整理完成。
  四、转变政府职能,规范监管行为
  (三十三)在民族地区开展的全省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应本着多宣传、多示范、多扶持的原则,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不搞全省一刀切。
  (三十四)对民族地区民营企业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应本着重规范、轻处罚的原则处理。即:对未造成社会危害或产生严重侵权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对产生后果但不严重或非故意的,从轻处罚。对处罚过的企业应加强回访。
  (三十五)对民族地区的民营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禁止重复抽查,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6个月内不得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3个月内不得重复抽查;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对不涉及产品内在质量的一般性标识等问题,以帮助教育整改为主,原则上不予处罚。
  本《意见》适用范围: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马边县、峨边县、北川县及6个享受民族待遇县(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金口河区、平武县、石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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