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建立完善民族地区担保体系。针对民族地区经济基础较薄弱、财力有限的现状,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民族地区担保机构给予专项补助,同时建立民族地区担保机构资本金长期补充机制,增强其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二十四)改进民营企业贷款担保管理。逐步开展应收帐款融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仓单质押贷款、保全仓库贷款、法人按揭贷款、收费权、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担保机构担保及组合担保等新的贷款方式。
三、健全服务体系,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五)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民族地区的财力保障水平。同时,民族地区应按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对民营企业的相关财税政策,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增强民族地区发展后劲。
(二十六)省财政要继续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地区到内地兴办企业有关税收返还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7]92号)的有关规定,对民族地区在内地兴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及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给予返还并督促相关地方予以落实。同时取消川府发[1997]92号文件中原享受企业不包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二十七)对民族地区增值税起征点,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规定的最高幅度执行,即销售货物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具体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当地国税机关向当地政府报告确定。
(二十八)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我省民族地区免征农牧业税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4]9号)精神,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族地区所属57县(市)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及其附加;对设在民族地区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幅度内从低核定。